XMind Pro 專業版軟體使用授權線上銷售
依法不適用消保法「七日猶豫期」之規範
本中心聲明:
- 數位心智圖法工具軟體 XMind Pro 專業版線上銷售不適用消保法「七日猶豫期」之規範。相關理由,請參考相關法規解釋(如下附文)。
- 本軟體已提供開放源碼版可以免費自由使用鑑賞,請消費者自行斟酌使用需求,以確定購買專業版使用授權。
- 本軟體專業版授權序號核發使用,並無所謂「試用期間」或「限期體驗」措施。授權序號一經啟用後,若無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均無法辦理退貨退款。
- 若消費者發生產品使用上無法解決之問題或限制,造成無法正常運用軟體功能,其理由正當原因合理可以接受者,只需 EMail 說明通知,即可審核辦理退款。
- 本中心代理銷售之其他軟體線上訂購,均比照辦理。
- 本中心訂購網頁均已載明上揭事項,為遏止消費者利用保護條款進行惡意交易行為浪費資源與時間,特此聲明,敬請合作。
有關消保法規「七日猶豫期」不適用數位產品之說明參考:
(以下整理引用皆為法界專家見解陳述)
- 由於數位內容之「授權使用」的行為並不牽涉「財產權的移轉」,所以其根本不屬於民法規定之「買賣」或消保法所規定之訪問與郵購「買賣」的規範範圍內。影音、數位內容、軟體等虛擬商品的「授權使用」並不合乎《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的「買賣」關係的定義,因此沒有該條文所謂七日猶豫期的適用。
- 該法所謂「猶豫期」俗稱鑑賞期(並非試用期),而法律會給消費者在訪問買賣或郵購商品時,這個無條件退貨之7日猶豫期,是因為這些特種買賣之商家自己直接寄送商品給消費者試用為要約,或者消費者在依照型錄訂購前並沒有審視真實商品內容究竟為何的機會(參考消保法第2條與第19條規定)。產品退貨必須恢復完整包整,經檢視無缺無損方可為之。
- 行政院消保會的函釋:「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方可認為其交易非屬郵購買賣」
- 如果消保法第19條適用到所有的線上軟體及智慧財產的購買上,則線上音樂、電影、電子書、遊戲、軟體將可能無利可圖。例如:想利用繪圖軟體的人,線上購買了軟體後,使用完一次修圖後立即退款;想看電影的人,線上購買電影後,看完立即退款。這將造成這種線上的消費模式可能無法在台灣發展。
- 新版消保法條文修正草案中,已明確增列第十九條七天猶豫期的排除項目,其中的排除項目有小額交易物品、報紙、期刊、雜誌和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草案中已表明現行消保法明顯不符合現行消費環境,已於民國 96 年 1 月提出。
消保法關於「郵購買賣」之規定 (民國 83 年頒行,94 年最後修改)
- 消保法第2條第10款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 同法第19條第1項並進一歩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7日鑑賞適用APP?消保會:不是鐵板一塊
2011-07-20 01:45 工商時報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App」到底該不該適用消保法第19條「7日鑑賞可無條件退費」?包括台灣數位聯盟等台北市四公協會表示,數位產品應有更合適的機制;行政院消保會則指出,消保法第19條不是鐵板一塊,2003年時已有解釋函令,數位內容是否適用7天鑑賞期的規定,要看在付費下載前是否有給予消費者檢視的機會。
由於台北市法規會要求蘋果與Google改善App退費機制與7天鑑賞期,昨日引發四公協會的質疑,並認為數位內容商品如電子書、軟體等,應有不同的鑑賞方式,並呼籲政府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
對於四公協會的呼籲,消保會法制組長陳星宏指出,消保法第19條不是鐵板一塊,當初設定7天鑑賞退費機制,是針對郵購商品,後來網路購物出現後,網路購物也包含在內。
但是,陳星宏指出,隨著數位內容產品包括電子書、隨選電影、音樂、遊戲、應用軟體等的出現與興起,消保會預見可能引發的問題,早在2003年時就提出解釋函令,數位內容是否適用第19條規定,要看在付費下載前是否有給予消費者檢視的時間與機會。
如果沒有,陳星宏說,就適用第19條「7天鑑賞可無條件退費」的規定。
所謂檢視的時間與機會,他解釋指出,也就是試用、試玩或試閱,舉例來說,共有100關的付費遊戲,有提供試玩5關,那麼消費者在付費下載後,就不適用第19條的規定;同樣的,總頁數為100頁的電子書,已提供試閱5頁或10頁的情形下,消費者付費下載後,也沒有理由要求退費。
台北市政府昨日態度也有所變地表示,在消費者權益與鼓勵資訊文創產業下,希望與Google有再進一步協商的空間。
消保會:試用試玩過 就不能退
行政院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陳星宏則說,消保法雖明訂「網際網路」屬「郵購買賣」,且針對郵購買賣訂定「七天鑑賞期」,但前提是企業經營者在買賣發生之前,未能提供消費者事前檢視商品的機會,不能無限上綱到有提供「試用」的數位化商品。
2011-7-19 四大公協會對消保法第19條「七日鑑賞可無條件退費」的立場
我們絕對支持保護消費者的做法,但考慮每項產品的使用方式不同,鑑賞方式交易流程應重新規範。條文不合時宜,應與時俱進。三大呼籲:一、儘速修法,完善交易體制。 二、業者自律。 三、加強取締劣品、盜版品。


















